典当行的成立条件:
1、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章程;
2、有符合规定的较低限额的注册资本(典当行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300万元;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500万元;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1000万元。典当行的注册资本较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,不包括以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**技术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);
3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;
4、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;
5、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,且法人股相对控股;
6、符合典当管理办法*九条和*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;
7、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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